背景:
『2009年12月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2009年12月14日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加强监管、推进保障房建设等四大举措,明确表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2009年12月17日 五部委联合通知,规定开发商拿地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2009年12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明年起,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转让,将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则将全额征收。
2010年1月10日 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增加保障房和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简称“国十一条”。
2010年1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0年2月20日 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打击炒房者和投机行为。
首先,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土部等部门为抑制房价快速上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房价的上涨已经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可以说上下已经形成了共识。
出于作为媒体人的责任感,新华社记者对于北京房价的过快上涨有亲身的体会,房价的上涨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的速度,也超过了老百姓收入增长的速度。
而同时,来自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对房价快速上涨的声音比较强。为此,两会一结束,新华社国内部评论室就开始策划房地产系列评论。』
[3月28日]红火景象下的楼市之忧
不断飙升的房价使房地产市场日益远离百姓。中国人民银行一项调查显示,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房价水平“过高,难以接受”。在楼市高歌猛进、拉动GDP增长等光鲜外表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和隐忧已到了必须引起重视的时候。
房地产与数十个行业密切相关,在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正因为作用大、获利快,地方政府愈来愈倚重拍卖地皮、推高房价来“繁荣”经济。在房地产商暴富神话和地方GDP增长背后,是大量社会资金过度涌入。
2009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较上年增长16.1%,商品住宅投资增长14.2%,远高于GDP8.7%的增幅。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地产投资占比超过22%。这种“虹吸效应”必然破坏经济平衡发展,伤害经济健康发展。
购房人过重的还贷压力已成为抑制居民消费的重要原因。贷款买房的人为了还贷,不得不压缩日常开支。无房户为了买房,又要节衣缩食攒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居民消费率仅为35.3%,不仅远低于美国的70.1%,也低于同属发展中国家印度的54.7%。
过度膨胀的房地产市场绝非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之福。住房可以是赚钱的商品,但更是基础的民生产品。满足人民基本居住需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民众生活幸福指数协调起来,房地产市场才可能从当前乱象中突围,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3月29日]不能让楼市成为投机者的乐园
买进、囤积、拉高出手……在房地产投资巨额回报的诱惑下,不仅投机客规模越做越大,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炒房大军,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道独特景观。调控房地产市场,遏制投机性购房已成为重要任务。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过去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色彩愈来愈浓:先有“温州炒房团”,后有“山西炒房团”“内蒙古炒房团”,“先富起来”的地方、“先富起来”的人们南征北战攻城略地……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以几十套、几百套为单位大规模买房、囤房的现象不断出现。2009年房价上涨最猛时,北京二手房市场的成交均价几乎每天都在上涨,交易的楼盘有三分之一是5年之内的新房。
房子首先是一种基本民生产品。当百姓对住房的实际需求遭遇大规模投机活动,所产生的“繁荣”绝非社会与市场之福。楼市投机活动盛行,催生了房地产市场火暴,营造着供不应求的“繁荣”景象,但随之而来的房价飞涨、空置率不断增加、信贷风险迅速累积等一系列严重问题,让大量百姓自住性购房的希望化为泡影。
从来就没有稳赚不赔的市场,房价也不会只涨不跌。无论是早些年的日本,还是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海南的房地产泡沫,前车之鉴都说明了同样一个道理:房地产市场一旦成为投机者的乐园,投资者面对的必然是噩梦。无论是日前出台的“国4条”“国11条”,还是两会上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相关内容,都已将抑制投机性购房作为我国下一阶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攻方向之一。能不能抵制住虚假繁荣的诱惑,坚定地将相关政策执行到位,需要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付出更大的努力。
[3月30日]坚决清除房价中的“腐败成本”
随着不断攀升的高房价一次次吸引公众的目光,房地产领域的腐败问题一个个浮出水面。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南昌市国土局原局长周宏伟交代,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借“春节拜年”的名义排着队给他送礼,以致他根本记不清哪笔钱是谁送的。2009年落马的腐败官员中,大多与房地产商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关系。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最初批准立项到最终开盘销售,涉及的部门少则一二十个,多则百十来个。而仅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来看,腐败几乎渗透到了从立项、贷款、工程招标、用途变更、容积率调整、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从掌权者直接受贿后为开发商提供便利转为较隐蔽的“权房交易”,低价购房、转卖套利,继而更隐蔽地以权力为“干股”,幕后参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商与腐败官员为逃避法律制裁,可谓煞费苦心。与之相比,开发商为腐败官员安排娱乐消费、出国考察、组团旅游乃至色情服务,逢年过节再奉上各类“消费卡”甚至为其子女出国留学提供资助,则显得小巫见大巫了。
“腐败成本”必将推高房价,转嫁给消费者,甚至“绑架”地方公权力,导致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力弱化,房价如脱缰野马。
腐败不除,房价难抑,房地产市场更不可能回归健康发展轨道。重拳出击清除房地产领域的腐败,既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的前提,也是回应民意、改善民生的需要。
清除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必须强化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3月31日]疯狂的房价叫板土地招拍挂
随着一个又一个“地王”诞生,土地招拍挂制度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与思考。究竟是暴涨的房价拉高了地价?还是土地招拍挂推高了房价?一贯被视为“阳光政策”的土地招拍挂制度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应当看到,将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改革为招拍挂,这在土地资源分配上是一种进步,是防治“暗箱操作”产生腐败的有效办法。但是,应当看到,土地招拍挂源于土地私有制度。而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是公共财产,必须惠及所有国民。如果谁卖出去谁受益、卖价越高越受益,哪里还有我国土地的公益属性?因此,决不能把土地招拍挂与基本的土地制度割裂开来,只谈“一缕阳光”和“价高者得”的市场法则。
权威人士指出,我国土地的特殊属性,使得地方政府作为卖方居于高度垄断的强势地位,土地买卖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现有的土地招拍挂属于供给垄断和需求竞争型。这种供给垄断与需求竞争并存的模式,必然造成需求方恶性竞争,导致地价不断暴涨。
土地招拍挂制度完善的道路还很长。
首先,参与招拍挂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经营纪录、资历和征信应作为制度组成部分,对那些只炒地不盖房、囤地“磨洋工”的不良企业实施进入限制。
其次,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交易,不能搞“一锤子买卖”,必须严格事后监管,既要让囤地、炒地者无所遁形,更要限制、杜绝那种“先拿地,再调整规划”的行径。决不能让约定容积率、配套设施、公共用地及开竣工时间等变成“松紧带”。
再次,必须坚持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从土地供应计划到竣工验收和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信息,要全程公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做到主管部门信息上网、社区信息上墙,使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成为大众规划。
北京市近日决定暂停热点地区高价土地入市交易,采取措施改进土地交易方式,控制非理性土地竞价,设立地价合理区间、增加配建保障性房和承担公益性设施建设等作为土地竞买条件,这是基于对现实情况的正视,有助于制度的完善。
[4月1日]“土地财政”还能维持多久
当不断上涨的高房价日益成为舆论焦点、百姓之痛时,人们越来越发现,除了享受暴利的开发商,高价出让土地的地方政府同样是大赢家。由此引发的“土地财政”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质疑。
央企也好,民企也罢,疯狂拿地、推高地价房价的背后,总能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委员透露,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达14239亿元,一些城市年土地出让收益占到了财政收入的五六成之多。据记者了解,西部某城市年财政收入为200余亿元,而其年经营土地的收入竟超过了100亿元。
仅凭所谓“经营城市”的口号,通过“收储土地”和高价拍卖,转手就能获得巨额收益。更何况,与其他实体投资项目相比,房地产开发当年就能见效,对GDP的“贡献”显著。这就不难理解地方政府为何热衷于卖地。如此情况下,又如何寄希望于地方政府主动控制房价?
把出让土地作为地方的主要财源,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一荣俱损”的短期行为。一方面,在滚滚而来的财政收益和“政绩”面前,百姓的买房承受能力、耕地保护红线都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一届政府把今后50年到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实际上是预支了未来若干年的土地收益总和。这种“透支”必然影响资本、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高地价、高房价,最终都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加剧百姓住房难;地价过快上涨吹大房地产泡沫,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埋下隐患。
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土地收入管理使用办法,抑制土地价格过快上涨。”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打破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共享链条。
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当务之急是从制度安排上弱化地方“以地生财”的冲动。一方面,亟待完善土地收入管理使用办法,变寅吃卯粮式的一次性“透支卖地”为每年都有土地收入的平稳开发,并且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卖地资金,确保卖地收入更多地用于改善民生;另一方面,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给予地方更多的资金支持,使其能够有财力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4月2日]税收杠杆应发挥更大作用
随着房价狂飙猛进,对房地产是否应该征收高额税的话题热起来了。虽然至今争议双方各持己见、莫衷一是,但有一点显而易见,那就是在中央强调加强房地产调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大背景下,税收杠杆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房地产市场健康与否,关乎经济全局,房价高低更关乎百姓利益。因此,房地产调控应该迅速找到有效抓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行政调控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应该让符合市场规律、可灵活运用的税收杠杆发挥更大作用。
税收杠杆不仅是国际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经验,而且在我国以往对房地产的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外很多国家,物业税的实施有效抑制了炒房,并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在我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已经作为信号在引导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事实证明,合理利用税收杠杆的确可以在房地产调控中收到良好效果。
让税收杠杆在房地产调控中发挥更大作用,首先应该统筹好与房地产相关的各个税种。目前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几十项之多。如何公平税负,合理设计税制,如何相机决断,适时调整税收,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完善。
让税收杠杆在房地产调控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该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我国目前整个房地产市场中的大部分税种都在流通环节,保有环节的税种缺失。应该逐步完善出台物业税的技术条件,有步骤地出台物业税。
让税收杠杆在房地产调控中发挥更大作用,更应该在征管环节严格执法。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但也成为税收案件多发行业,一些房地产企业隐匿预售收入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应该不断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各个环节的控管与税务稽查。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完善房产税。可以预见,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杠杆将在今后更多地应用到房地产调控中,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房价回归合理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