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审定北京、天津等16个省份共计67359家企业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些试点企业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