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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其实有三点可以诠释,其一是减法原则,减少能源、水、地、建筑材料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核辐射、磁辐射、热岛效应、噪音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碳排放等;其二是加法原则,加强环境保护、施工过程管理、建筑材料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建筑的安全性、健康性、可持续性;第三就是和谐原则,强调以人为本的创新发展理念,满足人民对“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要求,强调人、建筑和自然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兼顾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建筑。我国的绿色标识制度主要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为设计和评判依据,经专家和测评机构(中国绿色建筑与节能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1、2、3星级,3星级为最高级别。我国香港地区主要施行《香港建筑环境评估标准》。该评价体系在借鉴英国BREEAM体系主要框架的基础上,由香港理工大学于1996年制定。它是一套主要针对新建和已使用的办公、住宅建筑的评估体系。该体系旨在评估建筑的整体环境性能表现。其中对建筑环境性能的评价归纳为对场地、材料、能源、水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创新与性能改进六个方面的评价。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相应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识规范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在法律和法规方面,2007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通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后又正式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在法律和法规方面为建筑节能奠定了基础。
在建筑设计标准方面,建立了覆盖全国三个气候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标准,包括《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J116—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J275—2003)。这些标准为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公共建筑节能的推动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对实现“节能减排”的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