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辛卯年四月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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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中的社会责任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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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的理解往往着重强调企业家如何通过有创造性的活动来为企业赚取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不过,时代的发展已经呼唤我们重新审视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如何在企业家精神中注入社会责任的元素已经刻不容缓了。“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会管理,企业家的身上还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2008年7月,温家宝总理在广东考察工作与企业家座谈时这样说,表达了他对企业家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殷殷期望,也引发了我们对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深入思考。

 

  重新认识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 (Entrepreneur)这一概念由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Richard Cantillon)在18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他认为企业家的本事在于能够使经济资源的效率由低转高。法国经济学家萨伊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企业家将经济资源从生产力和产出较低的领域转移到较高的领域”。而“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则是指企业家组织建立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才能的集合,它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无形生产要素。熊彼特、彼得·德鲁克、马克斯·韦伯、彼得·圣吉等大师级的学者都认真研究过企业家精神,普遍认为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包含“冒险、创新、敬业、学习”等四个方面的要素。

  正是由于这个世界上有一群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人,他们深深理解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因而我们可以见到许多卓越不凡的企业。在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昭夫和井深大看来,他们创造的最伟大的“产品”不是收录机,也不是栅条彩色显像管,而是索尼公司和它所代表的精神;沃尔特·迪斯尼认为自己最伟大的创造不是《木偶奇遇记》,也不是《白雪公主》,甚至不是迪斯尼乐园,而是迪斯尼公司能够为观众创造快乐的超凡能力;萨姆·沃尔顿最伟大的创造不是“持之以恒的天天平价”,而是沃尔玛公司这样一个能够以最出色的方式把零售业务变成具体行动的组织。

  关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学术界早有丰富的成果,马歇尔、熊比特、德鲁克等都是不同时代该领域研究的佼佼者。另外,许多学者还陆续为企业家精神添加了合作、创业等元素。但总的看来,学术界对企业家精神的理解,更多的是强调如何高效率地创造财富,注重企业家的经济价值。在改革开放三十年里,我国企业家们充分发挥创新、冒险等精神的主观能动性,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人们对企业家们独特的才能惊羡不已,并将企业家精神归结为这些企业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温总理的谆谆寄语,也许是源于近年来经济领域不断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事件。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故、地沟油事件、问题疫苗、黑导游、洋衣服、快递商卷款逃跑……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不断震撼着我们的心灵。至于矿难、毒大米、偷税漏税、环境污染、房地产暴利等报道频繁,国人对此的反应甚至已见惯不怪了。人们一直将企业家视为社会的精英,但也不禁要问:企业家们,你们究竟是怎么了?

  当前,中国改革已到了攻坚时刻,经济社会到了转型时期,企业家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企业成长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家精神的导向不可不重视。笔者认为,企业家精神不能再片面强调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更应着重赋予社会责任感的要素。固然,企业家必须通过“冒险、创新、敬业、学习”活动,为企业赚取更多的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但企业家不能够仅仅是为企业赚取更多的利润,还应该通过“冒险、创新、敬业、学习”活动,促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传统企业家精神中的创新、冒险要素等只是引导企业成功的“术”,社会责任感才是使企业获得长期成功的“道”。偏离了“道”而一味追求“术”,虽获得一时之利,但不足以使企业实现基业常青。

 

  走出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误区

  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认为:企业的最大责任,就是最大限度为股东营利。然而,股东资本增值性的本质要求,很容易引诱企业家们走向极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不顾一切。马克思就曾批评说:“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特别是在社会法律还不完善、道德监督缺位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家便会经不住诱惑,试图钻法律空子,置各方利益于不顾,把职工视为榨取剩余价值的工具,把顾客看作获利的来源,把竞争对手看作冤家,把法律法规视为儿戏。因而,人们至今还对企业家们(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来源的合法性持有强烈的怀疑。“原罪论”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企业家的头上,使他们多年来时刻感受到强大的压力。这更告诫企业家们,必须在法律准许和道德提倡的前提之下获取利润,并在经营管理好企业之余,要用企业资源去回馈社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先贤早已告诫后人,取财必须靠自己的辛勤劳动,用现在比较时髦的话来说,就是要遵纪守法、符合道德伦理常纲,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然而,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推行起步较晚,许多企业家对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不少误区。有人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回应社会需要,捐钱捐物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例如为西南大干旱的地区赠水;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按照一些法律或国际标准(例如SA8000)来履行就足矣;也有人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本身却得不到任何的好处。因而企业家们引导企业去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了。

  企业家之所以为企业家,就是因为他们具有超越了一己的商业运作,而试图贡献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这是一种超出常人的使命感和生命信仰。企业家们必须意识到,企业是处在社会当中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自己的资源,因而他们对企业也有相关的要求。例如,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和时间,希望及时获得公平而合理的工资和福利;消费者支付了费用,希望获得合格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政府提供了各种的公共服务,要获得税收。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立法。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增强包括企业在内的公民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未完待续)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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