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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5月8 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 4 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 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 月9 日《新京报》)。
按照《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无论是20分钟工间休息还是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小时,不仅在早已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国家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也有体现,再次在《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重复强调”,实际上仍有“纸上谈兵”之嫌。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起施行的《劳动法》和2007 年6月 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各方面的权力、义务、工作和休息时间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等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应当说,这是两部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大法”,如果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劳动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就有了充分的保证,相反,现有的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执行,再“老调重弹”或是“翻新”则没有任何意义。
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更加详细: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意味着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1 小时,且这样的工作时间每月不能超过 12 天,再看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中,虽然也说“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但却有意无意的“漏掉”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在现行的很多企业里,劳动者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 11 小时规定,而且是每天如此,据最新发布的《 2012 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国内职员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为 8.66 个小时, 30% 的职员超过 11 小时。以快递员为例:平时早上七点多就起床,件少的时候中午就能送完,件多就送到一两点,到五点多又开始取件,每天至少十个小时。一位在外企工作的员工甚至说“如果一天只工作 12 个小时,我会觉得相当幸运”。而用工不签合同,在很多建筑企业里更是常见。
而这些比比皆是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极少见到有政府部门主动查处,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尚未得到严格落实执行的情况下,再出台与之相违背或是“重弹”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真的没有任何意义,征求意见稿虽然强调“日工作时间超过 4 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 20 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看起来很“人性化”,实际上是中看不中用,工作 4 小时大半是到了就餐时间,而就餐时间是否算休息谁也扯不清。